教育單位發現疑似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通報資料表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1月30日臺教學(五)字第1120117074號函辦理。
二、貴校倘發現疑似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時,請彙整相關資訊於知悉後72小時內,於教育部校安通報網進行校安通報。
三、相關行為人如為在校學生,應依「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規定列入特定人員名冊、實施尿液篩檢及成立「春暉小組」施予輔導;另請注意考量學生權益,此類學生資料僅適用於校內輔導,不另提供予警察機關。
四、請將所發現疑似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拍照建檔並妥適保存後,迅即用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供通報資料表予學校所在地少年警察隊、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及本府教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