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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訓育組 - 學務處 | 2024-06-26 | 點閱數: 47

有關教育部於113611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135803258號函檢送兒童及少年遭受校園教職員工不當對待案件清冊調查表,建議各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第49條行為樣態填報即可,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係因林月琴、黃秀芳、劉建國、陳培瑜(主提案人)於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臨時動議案三中提出,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函請教育部就3年內校園調查屬實且未經兒少法裁罰之師對生不當對待案件,移請社政主管機關評估依法裁處,並請將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提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完整內容詳參附件。

二、國教署為因應4位立委之臨時提案,遂於日前邀請各相關團體及衛福部召開討論會議研議,本會代表於會中強力表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相關法規並無不當對待樣態之案件,另依據兒少權法第49條除114款明確規範行為樣態外,第15款所規範係為不正當行為。校長及教職員工對於兒少權法第49條所列之行為並負通報責任,通報受理之權責單位為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應由衛福部檢視已通報案件,是否有應裁罰而未裁罰之情事,不應要求學校提供3年內校園調查屬實且未經兒少法裁罰之師對生不當對待案件所有調查報告,再由社政主管機關檢視全部調查報告後一一裁處,此舉徒增學校困擾。

三、本會重申,學校校長、教職員工生本負通報之義務,若未通報則由各社政主管機關調查後依法裁處,學校校長、教職員工既應依兒少權法通報,是否通報之查察及相關調查,理應由各社政機關自行依法其定職權處理,至要求學校提供所有調查案件之調查報告無其必要。

四、建議學校在收到各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公文後,僅須檢視是否具兒少權法第49條之行為樣態,提供相關案件之調查報告,無須提供所有調查案件之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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