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相關規範,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7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4160A號函辦理。
二、 考量暑假期間,學生參與校外營隊頻率提高,該署依教育部113年6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135802715號函修正之本注意事項,提醒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校外營隊時應注意事宜。
三、 有關學生參與校外營隊活動,其個人資料保護部分:
(一) 依本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略以:「學校應提醒學生、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注意契約所定下列業者應負義務相關事項:(六)業者因辦理活動相關所持有學生之證件、印鑑及相關資料,除供營隊動申請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若因洩漏個人資料致學生受有損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二) 另依本注意事項第13點規定:「學校應輔導學生於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期間發生疾病或事故,或與業者發生履約糾紛時,得主動尋求學校協助;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規予以必要之協助」。
(三) 承上,近日有媒體報導學校營隊活動發生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個人資料外洩事件,倘貴學學生於參與校外營隊活動時遇有相關情形,請貴校應依上開規定予以必要協助。
四、 綜上,請貴校依據本注意事項規定輔導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校外營隊前,應確實檢視與業者訂定之契約(含業者應負義務、履約責任、保險規劃及安全與適法等),以維護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