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宣導業依本府106年1月4日府教學字第1050458494號函請貴校辦理,合先敘明。 二、案內國小宣導計規劃40場次(自3月1日至5月31日);國中宣導計規劃39場次(自3月8日至8月29日)。 三、計畫規定學校人員應於指定場次(得經報准後另擇場次)參訓,學校應本權責核對研習簽到及時數報府。 四、為減省行政程序,請學校依附件填報「未依規定參與研習人員名單」,紙本核章後寄送本府(免備文)。 五、考量部分學校人員需另擇場次參訓,請國小於5月31日至6月15日期間報府;國中於8月29日至9月15日期間報府。 六、請貴校重申本府對旨揭宣導之重視,若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參與人員名單彙整後,本府將另文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