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受理108年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5、6章。
四、國防部頒「核定國防工業緩召機構實施規定」。
五、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作業手冊」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受理申請:民國107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緩召處理時限:
一、 公告:民國107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二、 宣傳:民國107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三、 受理申請:民國107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止。
應繳驗證件:
(一) 初次申請:聘書、畢業證書、教師證、聘書、退伍令、授課時表等影本證件,非師院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一年證明文件。
(二) 緩召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7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
受理單位: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7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10月)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