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受理110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國防部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台【91】戎戒字第0003號令副本。
一、「兵役法」第四十一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五章。
四、國防部頒「緩召作業規定」。
五、國防部「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屆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2節(含)以上,擔任本校合格專任教師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 告:民國109年4月1日至109年10月30日。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身分證、聘書、授課時數表〈兼行政職務〉、教師證、聘書、退伍令等影本證件。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9年底者),附最近一次聘書影本,戶籍資料有異動者請另附身分證影本。
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辦理。
附註:
一、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9年底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請配合於109年10月2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10年1月1日起喪失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二、後備軍人除役年齡:
士兵:年滿36歲,尉級軍官(包含上尉、中尉、少尉、上士、中士、下士):年滿50歲,校級軍官(含士官長):年滿58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