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32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18及19條規定:對於新進人員或在職人員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得少於3小時,並每3年至少應該再受3小時在職教育訓練。
2.本年度辦理「111年種子師資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共7場次,採線上辦理,課程資訊如簡章。
3.請學校同仁踴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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