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受理113年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
(一)「兵役法」。
(二)「兵役法施行法」。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四)國防部國防工業緩召機構實施規定。
(五)國防部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屆除役年齡),以擔任專任教師且經檢定合格並任教一年以上者為準,應於本校任教授課,校外兼課不予計算;特殊教育教師實際擔任「特殊教育教學」之專任教師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
現任國民中小學校長—受理申請:民國112年4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止。
(三)緩召處理時限:
1.公告:民國112年3月16日至112年4月15日。
2.宣傳:民國112年3月16日至112年4月30日。
3.受理申請:民國112年4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
(四)應繳驗證件:
1.初次申請:聘書、畢業證書、教師證、退伍令、授課時數表及身分證等影本證件,非師院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一年證明文件。
2.緩召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2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
受理單位:向本校人事室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2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10月)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